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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胜慧: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首次纳入生育支持措施

生育养育子女,平衡“家庭-工作”的关系,是职场父母的最大苦恼。推动创建家庭友好工作场所,事关企业发展,事关千家万户,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人口监测数据显示,职业女性未实现的生育意愿高于其他育龄人群,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需求强烈。在工作场所推动落实家庭友好政策措施,有助于父母照料婴幼儿,减轻父母育儿压力。本次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纳入生育支持措施,这在国务院的文件中还是首次。

通过对企业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的需求调查发现,很多企业都建有母婴室等服务设施。但是,我国在创建家庭友好工作场所方面刚刚起步,在工作场所实施家庭友好政策还面临较大的困境。例如,没有标准规范,很多企业认可家庭友好工作场所的理念,但却不知道如何创建。再如,受用地性质制约,无法在厂区建设托育机构。还有,受生产工艺流程等限制,弹性上下班等灵活工作方式实际上很难实施等等。 

《指导意见》针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明确提出了鼓励实施灵活的工作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相关措施纳入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方式,为职工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提供工作便利。同时,《指导意见》还提出,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母婴设施,落实母乳喂养促进行动。 

国际经验表明,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有助于员工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值守工作岗位、提高员工留用率、提升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凝聚力等,从而提升企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从社会层面看,在工作场所实施家庭友好政策也是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投入,这些投入都会取得丰厚的回报。

目前,大专以上学历人群未实现的生育意愿(生育打算与生育水平之间的差距)为0.26个孩子,小学文化以下的为0.07个孩子,前者是后者4倍,同时,非农就业、城镇地区、东部地区女性未实现的生育意愿都相对较高。这部分就业人群是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主体,面临的生育支持不足等现实障碍大,育儿焦虑大,积累的生育潜能大,应当作为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重点关注的群体。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可以不断释放这部分生育潜力较大人群的生育潜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作者系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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